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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关于转发《湖南省共产党员佩戴党员徽章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
    编辑: 发布时间:2019-02-27 点击:
     

    各二级党总支(直属党支部)、附属医院党委:

    2019219日,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办公室印发了《湖南省共产党员佩戴党员徽章管理办法(试行)》,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。对管理办法中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如下:党员在参加党的重大会议、“三会一课”、主题党日、志愿服务等党的会议和活动时,一般佩戴党员徽章;第四条:党员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、庄重,将党员徽章佩戴在左胸中间醒目位置。不得佩戴破损、污损、褪色的党员徽章,不得佩戴金、银等贵重材质或其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员徽章,不得将党员徽章赠送、转借非中共党员佩戴。

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中共邵阳学院委员会

    2019227

     

   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办公室文件

     

    湘组办〔20192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      

   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办公室

    关于印发《湖南省共产党员佩戴党员徽章

    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
     

    各市州、县市区委组织部,省直机关工委、省委教育工委、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,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、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办公室:

    《湖南省共产党员佩戴党员徽章管理办法(试行)》已经省委组织部领导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。

     

   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办公室

    2019219

     

    湖南省共产党员佩戴党员徽章管理办法(试行)

     

    第一条 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,严格规范党员徽章佩戴管理工作,进一步增强党员党的意识、组织纪律观念和荣誉感,引导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    第二条  党员徽章是党员身份的标识。党员徽章佩戴对象包括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。

    因取消预备党员资格、党内除名、开除党籍等失去党员身份的,不得佩戴党员徽章,并将党员徽章及时上缴党组织。

    第三条  党员在参加党的重大会议、“三会一课”、主题党日、志愿服务等党的会议和活动时,一般佩戴党员徽章。

    乡镇(街道)、村(社区)等基层单位的党员干部在开展服务群众工作时,一般佩戴党员徽章。

    推行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上岗时间佩戴党员徽章。

    其他领域的党员工作期间是否佩戴党员徽章,由所在基层党委结合实际研究决定。

    不得在娱乐场所等不适宜的场合佩戴党员徽章。

    第四条  党员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、庄重,将党员徽章佩戴在左胸中间醒目位置。

    不得佩戴破损、污损、褪色的党员徽章,不得佩戴金、银等贵重材质或其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员徽章,不得将党员徽章赠送、转借非中共党员佩戴。

    党员要爱护并妥善保管党员徽章,如损坏或遗失,应及时向党支部报告,申请换发或补发。

    第五条  党员徽章统一使用中央组织部推荐的式样。一般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(人事)部门为单位,统一在中央组织部推荐的党员徽章生产企业集体订购,由市州党委组织部、省直各系统党(工)委汇总,报省委组织部统一监制。

    购制党员徽章经费可从党费中列支,不得向党员个人收取费用。

    第六条  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党员徽章发放、登记、管理等工作,不得按党员干部级别配发不同材质的党员徽章。基层党委审批同意接收预备党员后,所在党支部及时为预备党员发放党员徽章,并组织开展入党宣誓活动。

    第七条  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要会同网信、市场监管等部门,加强对党员徽章生产制作、销售等方面的监管,及时对违规制作和销售党员徽章的厂商和网店等进行整顿。

    第八条  各级党组织要将党员徽章佩戴管理与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结合起来,引导党员主动亮明身份,接受群众监督,发挥先锋模范作用,自觉维护党组织和党员的形象。

    第九条  对党员不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的,党组织要严肃指出、批评教育,造成不良影响的,要进行组织处理。对党组织不按规定购制、使用和管理党员徽章的,上级党组织要严肃批评、责令纠正,情节严重、造成不良影响的,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
    第十条 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
    第十一条 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